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常见问题解答
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包括总体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共8个资质类别。
答:承担集成业务的涉密等级不同。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绝密、机密、秘密级的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机密、秘密级的集成业务。
答:北京市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北京市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北京市保密局提交申请。
北京市外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北京市外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以工商注册地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答:一般流程包括:提交申请、资质受理、书面审查、现场审查、许可决定等。
答:北京市目前未开展网上受理、审查。可以现场提交或以邮政快递方式报送申请材料;北京市外应当以工商注册地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答:国家保密资质管理部门电话:010-83086030,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东绒线胡同49号(北京市513信箱),邮编100031。
北京市甲级资质申请受理部门电话:010-55623901/55623902,电子邮箱:nsstec_zizhi@126.com,微信号:shoulizixun_01、shoulizixun_02,微信小程序:国家保密科技测评,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甲56号,邮编100044。
北京市乙级资质申请受理部门电话和北京市外甲、乙级资质申请受理部门电话:需向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答:资质申请相关政策在国家保密局(www.gjbmj.gov.cn)、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www.nsstec.org.cn)门户网站和微信小程序(国家保密科技测评)及时更新公示,供申请单位了解。
答:北京市甲级资质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应当在国家保密科技测评(www.nsstec.org.cn)中心门户网站下载保密资质离线申报工具制作,北京市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和北京市外甲、乙级资质申请单位申请材料要求需向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变更报告表、注销申请书等规范性文本在国家保密局(www.gjbmj.gov.cn)、国家保密科技测评中心(www.nsstec.org.cn)门户网站和微信小程序(国家保密科技测评)相关栏目公示,供申请单位下载。
答:不收取任何费用。
答:申请单位可凭借资质证书复印件或者受理通知书或者保密资质申请单位材料交接清单、介绍信和身份证复印件在受理室领取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保密知识测试题库,并按照《迎检须知》做好相应准备。
答:依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通知时间接受现场审查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确因自然灾害、重大活动等不可抗原因需延期审查的,应当及时提交书面申请。
答:根据资质管理办法,现场审查不合格的单位,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对现场审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整改,重新提交申请。
答:收入总金额是指已实施合同金额,包括收款凭证和合同发票金额,甲方审签的验收报告(含中期验收等阶段验收报告)中拟支付金额,以及已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中所规定的金额等。
答:指的是近3年签订合同的合同金额。
答:取得总体集成业务种类许可的,除从事系统集成业务外,还可从事软件开发、安防监控和所承建系统的运行维护业务。
答:同时申请多项资质时,不同资质类别分别提交业务清单,各类资质业务合同不应互相重复,不允许将合同拆分后各项收入分别计入各类资质。
答:不能。申请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资质相关人员名单和完整社保记录。
答:应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事项变更报告,可在测评中心官方网站(www.nsstec.org.cn)资质审查栏目中下载相应变动情况报告表,北京市甲级资质单位根据要求填写后以挂号信寄送至北京市513信箱(邮编100031),封面写明“事项变更材料”,如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信息,应当采用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相关材料应当以电子光盘形式报送,并附盖章纸质材料说明函,电子文档扫描格式为ofd格式。北京市外甲级资质单位提交至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机构。
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股权结构发生变更的,需变动前报告,经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事项变动。公开上市公司的持股低于5%的流通股股东变更,无需报告。
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注册资本变更属于事前报告,应当提交《保密资质变更事前报告表》,书面说明注册资本增加原因及增资资金来源,当经过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事项变动。
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法定代表人变动属于事后报告,应在变更后十日内提交相关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保密资质变更报告表;(2)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声明;(4)工商营业执照;(5)单位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岗离职去向,原法定代表人是涉密人员的,明确脱密期管理措施,说明脱密期管理情况。
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自然人股东变动属于事前报告,应当提交《保密资质变更事前报告表》、股东变化情况说明、新增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份情况说明、相关身份情况声明。
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法人股东变动属于事前报告,应当提交《保密资质变更事前报告表》、股东变化情况说明、新增法人股东股权结构图、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拟变化股份情况、新增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及相关承诺书。
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属于事后报告,应在变更后十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及时提交《保密资质变更报告表》,新任人员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身份情况声明,离职人员去向说明。离职人员是涉密人员的,明确脱密期管理措施,说明脱密期管理情况。
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注册地址变动属于事后报告,应在变更后十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及时提交《保密资质变更报告表》、工商营业执照。
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经营地址变动属于事后报告,应在变更后十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及时提交《保密资质变更报告表》、新经营地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以及经营地址变动书面情况说明。
答:涉密业务场所减少也属于发生变动范畴,需要提交《保密资质变更事前报告表》及其相关附件材料。
答: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涉密业务场所变动属于事前报告,应当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新涉密业务场所现场审查合格并取得批复函后方可投入使用。
答:根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资质单位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检报告。依据《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就“年审”开展现场审查,将通过“双随机”抽查,加强对资质单位监管。
答:北京市甲级资质单位请于接到受理室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携带经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单位盖章的《保密承诺书》、单位介绍信和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甲56号资质受理室领取证书正副本。北京市外甲级资质单位应到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机构领取证书正副本。
答:证书本身不属于涉密文件,但不得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公开向社会发布。
答:资质单位可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联系,提交借阅申请,经审批同意后进行借阅。